发布时间:2024-06-25 21:22:25    次浏览
厦门中院在办理福州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厦门某酒店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厦门某酒店被判决向福州某装饰工程公司支付装修工程余款及违约金700多万元。
判决生效后,福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厦门中院向某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冻结了该酒店名下银行账户等财产。海豚体育官方入口
令人不解的是,该酒店后续为规避法院执行,不仅没有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收入情况,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还私自使用他人的私人银行账号接收、转移酒店营收资金,截至案发前共计3600多万元,其中扣除营业成本等必要支出,剩余近千万元被用于偿还所谓的公司向股东借款等债务,还将该酒店设施、设备等财产私自折价转让给另一案外酒店,导致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张某被执行逮捕后,让案外酒店代被执行人厦门某酒店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全部债务700多万元,申请人福州某装饰公司对张某谅解。
一、恶意使用他人的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本身就是为了使自身的资金在公司“体外循环”,属于严重恶意逃避执行。
二、将该公司设施、设备等财产私自折价转让导致民事判决无法执行亦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一种典型犯罪手段。
三、现代企业的“有限责任”并非绝对屏障,作为企业相关负责人,如有安排、授意企业实施规避执行的行为或对相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有限责任”不仅在民事责任上不再“有限”,一旦罪行暴露,不仅公司企业会被追究刑责,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面临司法惩戒,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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